浙商证券营业部前理财总监炒股遭罚:2年亏3万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28 17:05:32
  • 栏目:财经
  •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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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上海,记者黄一灵)讯,又有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被罚。

11月25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一份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时任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金瑜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违规炒股亏损近3万,被罚40万

今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公告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亲属证券账户炒股。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金瑜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并于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为证券从业人员。

财联社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得知,金瑜已从浙商证券离职,目前没有入职别家券商。

其实,金瑜的违规炒股套路与往常无异,仍是通过非本人名下的马甲账户进行操作。

经证监会查明,黎某亚与金瑜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17日,"黎某亚"证券账户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

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金瑜将其家庭财产陆续通过其本人以及亲友的银行账户转到"黎某亚"证券账户;自2017年4月4日开始,金瑜通过取现、转至亲友账户及本人账户的方式将"黎某亚"证券账户的收益取出。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06.4万元,其中买入金额1104.42万元,卖出金额1101.98万元,亏损2.99万元。

也就是说,违规炒股2年多,金瑜一共亏损近3万元。

虽然金瑜违规炒股并没有获得收益,但证监会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在金瑜提出的申辩中,称自己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但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罚款,且转入证券账户的金额并非全部用于操作股票,实际用于操作股票金额为100万元左右,并未扰乱市场,也没有盈利。最后,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

但证监会认为,配合调查及家庭情况困难,均不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当事人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均不相同,证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事实、情节作出处罚,量罚幅度合理。

证券从业者炒股,该还是不该?

证券从业人炒股虽是监管红线,但一直都屡禁不止。

据财联社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仅证监会就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就开出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最低6万,最高达两千万元,所涉及的券商包括东吴证券、中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东莞证券、浙商证券等多家公司。

此外,粗略统计,各地证监局起码对三家以上券商分支机构开出罚单,系证券从业人员私下炒股或代客炒股。

之所以不断有证券从业者"以身试险",一方面可能是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业界对于证券从业者是否应该炒股还是有争议的。

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建议放开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但要通过建立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中国银河证券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刘俊成也曾于2018年发表论文称,我国现有对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管理的监管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有效解决了从业人员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这种立法方式,一方面无法满足证券从业人员正当的个人投资需求,另一方面,少数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利用敏感信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仍不断出现,法律、监管政策设定的目标尚未有效实现。

但反对者声音也很多,且都是从实际角度出发: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炒短",会不会加剧市场波动?更多专业人士进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会不会越来越隐蔽,发生"串案""窝案",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交织串联的可能性会不会越来越高?那些原本应该服务于中小投资者或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从业人员,沉迷于"炒股",会不会出现道德风险,为了私利而牺牲客户利益?

争议归争议,但截至目前,"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仍是违规的,这意味着,证券从业人员一旦违规将面临处罚,轻则被罚款,重则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在大数据时代,证券从业人员切勿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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