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视觉中国“二进宫”的看法

  • 小编 发布于 2019-12-13 01:15:59
  • 栏目:财经
  • 来源:郎一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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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视觉中国“二进宫”的看法

网信办截图

2019年12月10日,针对视觉中国网站(域名vcg.com)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违规与境外企业开展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等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天津网信办会同江苏网信办、北京网信办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负责人,即日起视觉中国网站暂停服务。视觉中国(000681)的股价连续2个跌停。

根据视觉中国2018年年报自述——“公司的核心主业为以视觉内容为核心的版权内容服务、技术服务及整合营销增值服务”。

在网上卖图片,怎么被认定为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了呢?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2000年9月25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又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014年8月26日,国务院正式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2017年5月2日,网信办颁布第1号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管理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的“新闻信息”界定为“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中国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新闻”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网信办将“新闻信息”定义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及“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这符合通常人对新闻的理解。

按照网信办的定义,“图片”好像不太属于“新闻信息”的范畴,图片本身属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素材和点缀,没有图片,剩下的文字部分仍然足以成为一篇新闻报道、新闻评论。按照我们普通人的理解,在互联网上卖图片好像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是一回事。

我对视觉中国“二进宫”的看法

二、视觉中国获得了哪些经营许可

目前关停网站的域名vcg.com登记在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天津”)名下,该公司系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系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视觉中国000681)的全资子公司。

查询汉华天津、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除了“版权代理、版权贸易、图片制作销售”之外,视觉中国的经营范围包括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

按照工信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类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权限都属于工信部及各省级的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也就是说,工信部有权直接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包含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但是,经营者若需申请涵盖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话,需要经过网信办的前置许可。

视觉中国 “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互联网上卖图片,是否属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如果是,那么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当然需要获得网信办的行政许可。如果不是,那么这个板子打不下去好像依据不足。

目前,从公开渠道尚无法获得网信办所指的视觉中国网站(域名vcg.com)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如果在网上卖图片版权也需要网信办的许可,恐怕目前为止的两个跌停还不够,毕竟这对视觉中国核心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带来了严峻挑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看好视觉中国的小股民,也希望网信办能依法行使监管职权。


2019年12月12日


(郎一华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个淡定小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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