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16 11:06:31
  • 栏目:财经
  • 来源:地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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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

直接转让股权方式是被投资企业股东直接以协议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收回投资转让股权的方式是分两步操作,分别为股东撤回投资和第三人增资,两种方式最终达到第三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目的,我们看看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案例

2019年8月股东甲企业(有法人资格)欲将其持有A房地产企业1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该股权于2016年8月取得,投资额为100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截止2019后8月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A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按持股比例平均分配。

假设不考虑手续费,甲企业向李某转让股权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呢?直接转让股权与收回投资方式转让股权哪个更划算呢?

分析

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1.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即为股东的投资成本。股东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股东撤资时,存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股东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部分,对于股东来说,这部分所得的性质为股息、红利所得。因此,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除了上述两个部分的其余部分,对股东来说,属于投资资产增值。因此,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1、直接股权转让方式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2000-1000)*25%=250万元

2、收回投资方式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甲企业持有A房地产企业10%股权超过1年,其股息、红利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2000-1000-(3000+1000)*10%]*25%=150万元

由上述可知,直接转让股权与收回投资方式转让股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采用收回投资的方式比直接转让股权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当然前提条件是,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超过1年以上。

从上述小案例体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税收筹划不是简单公式的套算,需要对税法规定的全面了解,相互结合运用,选择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文章来源:一苇咨询 原创: 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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