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业务的要点 (1)

  • 小编 发布于 2019-12-12 17:56:01
  • 栏目:国际
  • 来源:公司法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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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结构

外国供应商可以在美国设立公司,进口并销售其产品,但不包括供应商的国家、供应商本身或其委托人是美国政府贸易禁运或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比如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和克里米亚地区。此外,美国对巴尔干、白俄罗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俄罗斯、索马里、南苏丹、委内瑞拉、也门和津巴布韦等特定国家的特定人员也实施制裁。制裁的时间、内容和名单可在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网站中查到。美国联邦以及一些州对外国公司在某些行业还有特殊的限制或监管,比如国防业、银行业,涉及酒精饮品的行业等。

外国供应商也可以持有美国当地进口商的部分股份。任何进口商必须是一个法人实体,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LLC)。

税务

外企业或个人,其与美国贸易或商务有关的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按照美国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缴纳联邦所得税,其税后净收入还应缴纳额外的30%的美国分公司利润税。非美国纳税人必须提交美国所得税申报表,以申报此类收入,他们可以扣除美国业务的费用。外国人士还需对来源于美国的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缴纳30%的美国预扣税,这通常包括股息收入。

如果外国实体在美国提供服务,而这些服务由外国实体的雇员提供,则该外国实体从事的是美国业务。该外国实体必须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申报从这些服务中得到的收入并支付相关税款。此外,如果外国实体直接投资美国业务或以合伙人身份投资一家被视为美国纳税人的企业,则该外国实体必须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并按其从经营业务所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为了减轻在美国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美国分支机构利润税的影响,外国实体可以设立一家美国子公司,雇用将在美国提供服务的员工,或持有外国母公司对美国经营业务的投资。这家美国子公司将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将营业费用从经营所得中减除后纳税。如果美国子公司在其经营或持有美国业务投资期间向外国母公司分配任何利润,则需按30%的税率或美国与外国实体所在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如有的话)中规定的优惠税率缴纳美国股息预扣税。当美国子公司出售其美国业务或其在美国业务的投资时,美国子公司将对出售时实现的任何净收益缴纳美国税。但是,美国子公司可以完全清算并将其清算收益分配给其外国母公司,清算分配不需要缴纳美国预扣税。全资美国子公司的方式,可以避免分支机构的利润税或股息预扣税等的“重复”缴税。

但是,根据外国企业所在国的税法和外国公司的结构,最好将美国子公司构建为在美国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为美国税务人。这种方式将具有与通过美国公司进行投资相同的美国税收优惠,并且还可允许投资公司或其股权所有者在其所在国获得美国子公司支付的美国公司税的税收抵免。

地区分销商和商业代理

代理商:不购买或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是代表外国供应商销售货物并收取佣金。诸如谁实际交付产品、谁开发票、如何分担未付款的风险、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终止合同等,均由合同确认。

独立分销商:独立分销商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购买商品,拥有这些商品的所有权,然后将其转售获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终止等,都由合同规定。

特许经销商:一般是指分销商可以在企业名称和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供应商的商标,遵循规定的营销计划或经营方法,向供应商支付加盟费。美国各州对特许经营的具体定义有差异,许多州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要求以规定的格式向潜在的加盟商提供披露文件;有些州还要求在该州注册;也有些州以不同的方式规范特许权人与加盟商之间关系,比如在没有法定正当理由时限制特许权人终止或不延续特许权的权利。

合资企业:外国供应商可以直接地,或者通过子公司、或通过其它分享利润、分摊费用的方式,与其美国销售合作伙伴(代理人、分销商或特许经销商)在美国当地合资成立销售公司,从而使外国供货商在销售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等方面享有更广泛的控制能力。

制造权许可:外国供应商可授权美国制造商使用其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或商业秘密)在当地生产和销售其产品。许可方要注意的是,必须保持成品的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的使用,否则其品牌资产会面临风险,而且还有失去商标保护的风险。

自有品牌:以自有品牌分销产品等于反向许可,即美国经销商或零售商以美国企业自有商标分销外国供应商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放弃了自己的品牌名称,以换取其美国合作伙伴的分销市场,而销售、分销、营销和广告的控制权掌握在当地品牌所有者手中。供应商几乎没有分销成本,除了合同中的销售量和绩效基准之外,供应商的好处仅限于产品销售利润。

立法与法律

总的来说,供应商和分销伙伴之间的关系是由合同规范的,双方可以根据自由意愿自由构建合同。各州对商业特许经营权的披露、注册和关系进行监管的规定不尽相同;联邦和很多州对一些行业,如汽车经销、石油产品零售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也有的州对酒精饮品、农场设备等产品,做了特别的规定。

许多行业都采用了行业公认的通行准则,供应商通常将这些准则放入合同里,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具有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合同终止

合同当事人有在无原因或有特定原因的情况下终止或不延续合同的权利。但是,有些州的法律会限制某些行业的特许人和供应商终止或结束合同关系的能力。如果存在法定限制,合同就不能以有“正当理由”或类似的表述而终止。此外,有些州要求在终止生效之前,给予特许经营者或经销商一段特定的时间( 通常为60或90天)以改善经营或纠正违约行为。这一法定的“正当理由”的规定,有时也同样适用于到期时未能延续或续订的合同。当然,在没有这种“正当理由”要求的地方,一般不限制合同各方是否有理由或无理由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那么如果无正当理由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任何强制性补偿或赔偿?如果适用“正当理由”的规定,而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或如果终止合同本身违反了合同相关条款,那么经销商可能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金,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获得阻止终止的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金额和禁令救济的要求因州而异。通常,经销商业务的公平市场价值是损害赔偿金的参考标准,损害赔偿金也可以计算为经销商在没有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获得的利润的净现值。

权利或所有权的转让

分销权、代理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各州的规定不同。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由合同各方强制执行,但各方在法律诉讼和政府调查中的义务不受保密协议的约束。 美国法院有广泛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果信息在诉讼程序中是重要的和必要的,那么该信息就不会被屏蔽。向政府机构披露的信息可能会因为联邦或州信息自由法律而被公开披露,所以,披露敏感或保密信息前要与政府或法院沟通。谨慎的做法是在保密协议中加入一项条款,要求披露方在按法律要求披露前,在允许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合作。

美国的保密协议里的“保密信息”通常不包括以下信息:在披露时接收方已经知道或掌握的信息;在没有接收方过错的情况下公开的信息;由接收方在不参考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接收方从第三方获悉,不承担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商业秘密,在所有者已采取适当措施保密的情况下,可以不被披露。

竞争性的产品

供应商通常可以自由地限制经销商销售竞争产品,尽管一些州的法律对此有限制。如果排他性交易的要求过于广泛而限制了相当一部分市场,根据反托拉斯法,这种限制可能被视为不合理,或是非法的。在某些州,超过经销协议期限的限制是不受欢迎的。这里说的限制,必须明确限制的产品、限制的地域范围、限制的期限。如供应商提供交钥匙式经营(如典型特许经营),并向经销商披露如何经营业务的所有细节,合同期限后的后期限制是符合情理的,特别是在期限较短且覆盖有限地域的情况下。(第一部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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