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江网告诉我们:有时候还是不要对赌的好

  • 小编 发布于 2019-12-03 11:06:29
  • 栏目:科技
  • 来源:经商问问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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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网告诉我们:有时候还是不要对赌的好

昨天有新闻曝出来,沪江网的法定代表人由创始人伏彩瑞变更为宋相伟,一份网上流传出来的投资协议截图显示,2018年沪江网没有实现上市的,沪江网需要回购投资者的股份;媒体猜测,本次变更或起因于对赌(更准确的说是回购条款)失败,更有报道沪江网2400名员工中裁员1000名。沪江网近几年发展不是很快,竞争对手环视,刚在11月宣称实现盈利,现在发生这件事,前景不容乐观。

这几年国家倡导大众创业,PE、VC机构多如牛毛,大众对对赌条款、回购条款(很多媒体把这两个条款混为一谈)这种专业内容也都略有耳闻。在股权融资过程中,这两个条款签不签不好说,几乎是必谈的。

对赌条款,是从英文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翻译过来的,简称VAM,个人觉得用"估值调整条款"更准确。通俗的讲,投资入股时,股权的价格以现在及未来预估的某一个指标对应,比如营业额、利润、客户数量等等,当未来实际的指标和预估指标不一致,就认为投资入股的价格不准确,因而根据实际的指标情况多退少补,补、退的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现金。所以说,用估值调整更准确。

回购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在某一条件发生时,由被投资公司,或者被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从投资人的手中买回其投资取得的股权,一般会约定一个溢价,比如当时投资人花了1个亿,买回时在1个亿基础上再多付利息之类。


沪江网告诉我们:有时候还是不要对赌的好

印象中,媒体报道对赌条款,最早的应该是蒙牛,当时牛根生被这个对赌条款整的很惨,也有说蒙牛委身中粮也是由对赌条款引起。

感觉起来对赌条款很坑的样子是不是?

谭律师个人觉得,对赌条款是中性的,相对是公平的,没有坑一说。

从创业团队来讲,拿钱后没限制当然最好。谭律师干过投资,深知投资人也不容易啊。投资人的钱也是募集过来的,长则7年,短则5年,是要还给投资人的投资人的,不能还会怎么样?投资人的投资人会骂娘、走法律程序,更严重的后果是失去信誉再也募不资金了。除了募集这个因素,另一个因素是信息不对称,创业团队说我今年利润1000万,明年2000万,所以我公司估值1.5亿,真要这么多投资人觉得可以啊,但是有没有这么多只有创业团队最清楚,更别说投资后创业团队是否仍然敬业尽职、是否恪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当年和老大去深圳谈一个项目,对方很强势啥也不签,最后老大急了,"你又不承诺回购,又不保证什么时候上市,那我怎么退出啊?!!"这个项目后面在创业板上市了,结果还好。

回到对赌条款和回购条款。这个条款其实是合理的,对投资后相对弱势的投资人是一种保护,特别是在投资入股时价格有分歧的情况下,通过估值调整设置能够平衡双方利益。

但是,细节在魔鬼之中:估值可以调整,股权可以回购,但不要赌身家。沪江网、蒙牛就有点赌身家了,那还是不赌为好。

一般来说,对赌条款会要求在业绩不达标时,返还部分投资款,或者再多给一些股份。细节是,投资款或者股份谁给?给多少?经商的朋友,如果你是创业团队一方,就要注意了,能约定给股份,就不要约定返还投资款,因为业绩不达标,往往意味着你手上其实缺钱,拿什么返还?此其一;其二,给多少?没有定数,但是无论如何,不要在补完了之后失去大股东地位,把控制权丢了,退一步讲,你可以选择拿少一点投资款,或者约定即使股权减少,你的投票权还是维持在一定比例,公司法允许同股不同权,从而保持对公司控制。这里还有一个细节,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对赌条款的对象需要选择个人(也就是创业团队),如果与公司对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回购条款对创业团队来说,需要特别考虑是否有回购能力,当公司没有实现上市,往往意味着经营不善,创业团队还有大量现金回购股权吗?如万达、分众传媒等等这些大企业家,在面对回购条款时,都是亚历山大的。谭律师建议,确实需要签订回购条款的,在付款方式上争取一个舒服的期限或者方式,比如提出回购要求后一年内之类,以争取缓冲空间。

融资是创业公司必然要经历的事情,但,不要给自己挖坑,有些时候还是不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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