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结婚后女方人间蒸发16年,法庭上与“妻子”见面竟发现素不相识

  • 小编 发布于 2019-12-12 14:40:02
  • 栏目:社会
  •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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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六陈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本以为这只是件普通的家事纠纷,万万没想到却扯出了一桩16年前的骗婚往事。

男子结婚后女方人间蒸发16年,法庭上与“妻子”见面竟发现素不相识

一见钟情竟是遇人不淑

16年前,南宁籍的苏某经人介绍与一名自称满某的女子相识。苏某对该女子非常满意,而该女子也向苏某表达了爱意,但提出领证后苏某必须给自己礼金,苏某满心喜悦地答应了该女子的要求。相识一个月后,苏某美滋滋地约该女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人逢喜事精神爽,此时的苏某已经完全沉浸在初婚的喜悦之中,按照约定他当场支付了礼金8500元给该女子。可万万没想到该女子根本不是其口中所说的和手中身份证中的“满某”,竟是一个十足的“冒牌货”!而这个秘密却在十六年后才得以揭晓。

耐性耗尽决定起诉离婚

十六年前,苏某与该“冒牌货”登记不到一个礼拜,该女子就以去广东打工为借口离开苏某,从此杳无音信、人间蒸发。一等十六年,苏某欲哭无泪,耐性耗尽,终于忍受不了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近日,其以一纸诉状将“满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相见竟然素不相识

然而,真正的满某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根本都不认识苏某,更不可能跟他结婚,怎么就被起诉离婚了?满某的丈夫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明明自己才是妻子的合法丈夫,这起诉要求与自己妻子离婚的苏某到底从哪冒出来的?妻子是否对自己不忠?

一大堆疑问困扰着夫妻俩,于是在开庭当天,满某与丈夫玉某一起到法庭寻找“答案”。当原告苏某与被告满某在法庭相遇时,苏某惊呆了,摇摇头表示,自己不认识本案的被告满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并非满某本人,但当时确实是与一个持满某身份证的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直到此时,苏某才恍然大悟,自己已然是被骗婚了,于是主张与满某的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满某称,根据苏某所述,其认识与苏某登记结婚的女子,并且曾经与该女子有过接触,但对以其身份信息与苏某登记结婚的情况毫不知情,满某在2007年9月29日与丈夫玉某登记结婚,因此也主张本案是无效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原、被告为夫妻关系,但从查明事实来看,是他人持被告满某的身份信息与原告苏某登记结婚,而实际上与原告苏某登记结婚的不是本案被告满某,即本案原、被告之间无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未登记结婚,因此亦无所谓的离婚。而本案原、被告的情形不符合法律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男子结婚后女方人间蒸发16年,法庭上与“妻子”见面竟发现素不相识(2)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的情形属于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一定的过错,当事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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