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状告东吴证券胜诉 称拖欠42万奖金、离职不放行

  • 小编 发布于 2020-07-09 17:49:47
  • 栏目:财经
  • 来源:中华网财经
  • 8399 人围观

中华网财经讯 据7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获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吴证券")前债券投资总部北京团队负责人张某因与东吴证券存在待遇纠纷问题,将东吴证券告上法庭。称公司存在延迟开具离职证明7个月、拖欠42万奖金不发放等问题,要求其作出相应赔偿。法院判决结果,支持张某的部分主张,东吴证券需支付张某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合计56.63万元。

前员工状告东吴证券胜诉 称拖欠42万奖金、离职不放行

月薪五万降至五千,员工离职东吴证券"不放行"达七个月

根据判决书内容,东吴证券称张某任债券投资总部北京团队负责人职位期间,存在多起违规行为,包括引用过期财务数据、先交易后审批等行为,北京团队运营的多个债券项目信用评价下降、到期未兑付甚至停牌,其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存在损失继续扩大风险,按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三)第2项对张某进行降职处分。

2018年8月,东吴证券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2018年8月基本工资由50560元/月调整为5231.90元/月,2018年9月基本工资调整为5368元/月,2018年10月基本工资调整为5300元/月。2018年8月1日,张某正式提出辞职。2018年8月6日,东吴证券回复张某"必须全力处理风险业务,公司目前不同意你辞职"。2018年8月8日,张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2018年9月张某在产假期间。2018年9月4日,张某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但由于东吴证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张某和东吴证券的诉讼未解决,新单位称等解决后再入职。2019年3月,张某于新单位入职。

2019年3月1日,东吴证券为张某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张祎同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东吴证券公司工作,工作年限为2年9个月,最后工作部门为债券投资总部,岗位为债券投资总部北京团队负责人,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张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拒不配合公司调查。本人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于2018年8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3月18日,张祎同要求东吴证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表明其本人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严重违规行为,保留因违法出具离职证明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权利。

因"违规行为"而"暂缓"的42万奖金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显示,张某2016年5月-2018年5月期间有风险金数额共计421100元,"风险金"即绩效奖金。就此,东吴证券提交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个人风险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条例》,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于违规行为可能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但损失金额暂时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的,可以由相关部门评估核定金额,并采取暂不发放绩效工资等预先措施;待损失金额确认后,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处罚做出调整。"称张某应领取该部分奖金,但需暂缓发放。损失金额暂时无法确定,需相关部门评估确定后再发放,且需债券全部处置完毕,没有具体的时间。

就此,东吴证券提交了张某在职期间负责业务的部分公告,证明张某带领团队购入的债券(简称A、B债券)已产生实质性的风险,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张某称,2017年8月前东吴证券所有的业务与本人无关,A证券不是公司的债券,只是一直收管理费,没有造成损失;B债券一直都是预估损失,虽然停盘,但利息收入正常进账,只是公司自行判断估值,与实际卖出发生损失是两回事。东吴证券的债券业务不是张某本人做主,而是在公司资金部划分,如业务发生,是公司各个领导层层审批通过的,参照公司制度执行,张某作为北京行政负责人,不是具体执行人。

公司败诉,东吴证券赔偿56.63万

法院认为,"……东吴证券公司提交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个人风险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中规定了公司有权扣除或暂缓退还的几种情形,但是东吴证券公司未就该文件的告知或公示进行举证,同时,也未就暂缓发放的情形和时间进行细化的说明。另,东吴证券公司主张暂缓发放的依据为违规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需向张某本人告知和说明,而且必须相关部门评估核定损失金额为前提,东吴证券公司提交的关于涉及业务纠纷的相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张某应就项目的风险承担责任,也未就存在损失、损失金额举证,并表示对发放奖金的时间无法确定,在劳动者已经离职近两年的时间内,东吴证券公司以上述理由扣发张某的奖金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张某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绩效奖金差额4211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东吴证券支付张某8月份工资差额45260元,绩效奖金差额421100元,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5290.57元,2018年1-8月未休年休假工资34672.44元,共计566,323.01元。关于张某主张东吴证券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张某在2018年9月10日收到第三方公示的录用通知,但其自述其告知第三方公司与东吴证券尚有诉讼,故第三方公司通知其在诉讼解决后入职,并非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所致,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东吴证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转载请说明出处:866热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