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要注意:财务不做这些事,你要用自己的钱还公司的债!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17 22:50:26
  • 栏目:财经
  • 来源:依法活着
  • 9044 人围观

众所周知,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责任有限”(多么正确的废话啊~),也就是说,不管公司亏损到什么样子,都是用它自己的财产为限来还债,不能让股东承担高于出资金额的责任。但是,凡事有例外,在下面这些情况下,很可能就会让股东用自己的钱来还公司的债: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股东“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常见的情形包括: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之间进行交易,约定利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再设立与原公司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先解散原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

综合以上,可以看到,进行公司之间、老板与企业之间责任界限划分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财务是否进行了清晰的记载和划分,如果财务是一本“糊涂账”,那么企业的风险和老板个人财产之间的“防火墙”没有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理直气壮的直接向老板要钱了。

结论:如果老板自己就分不清自己和企业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再加上一个不专业的财务,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是不存在的,你的企业名义上是有限公司,其实和个体工商户没有什么区别,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共勉!

转载请说明出处:866热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