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23 05:44:36
  • 栏目:财经
  • 来源:证券日报
  • 8973 人围观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19-070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2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43,9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34.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4,562,7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3,905,834.8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0,656,959.17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6月6日到账,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6月6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37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变更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调整情况

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大道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设立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2日,公司在上述四个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各个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2019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注销了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原募集资金账户(账户号:692211117),在中信银行南京月牙湖支行设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8110501012601349722),并于2019年8月2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情况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5000093950284)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含结构性存款到期后理财本息)全部转入新设立的中国民生银行专项账户,并注销原平安银行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变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变。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设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631588186),将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账户中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含结构性存款到期后理财本息)共计106,681,794.65元转入该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调整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为:

三、民生银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588186,截至2019年11月21日,专户余额为106,681,794.6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巡检机器人集成测试中心、智能化产品与服务研发综合楼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丽、陈沁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3日

转载请说明出处:866热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