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华融普银案”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17 17:00:48
  • 栏目:财经
  • 来源:北大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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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华融普银案”

2017年3月30日上午,北京市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非法集资案——“华融普银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人蒋权生伙同董占海等人,先后成立华融银安公司和华融普银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间,借投资项目为由发行理财产品,承诺投资率8%至15%,变相吸收30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55亿余元。蒋权生等八名被告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九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分别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北京青年报《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八被告获刑》一文整理)

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发展手段。但由于企业资金需求较大,其借款方式、范围极容易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稍有不慎就会陷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深渊。另外,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灾区,近两年P2P理财平台爆雷潮引发关注,唐小僧、联璧金融、善林金融等平台都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定为是公众存款。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北京市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华融普银案”

民间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实践中二者性质却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借款目的不同。企业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方一般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偿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用于发放贷款牟利,或者最初虽然有还款意愿,但由于投资战线拉得过长,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无力承担其债务。

二是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企业内部职工、亲戚、朋友、邻居、同学等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较窄,借款主要是基于人情信任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

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无力归还构成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

四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民间借贷的借款方一般有一定的还款能力,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无法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还款能力上是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分。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是采取高压打击政策。当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时,首先要洗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否则,企业便将自身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入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来源:《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败局的法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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